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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8 02:17:19 作者:admin

  本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招收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开放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深入贯彻党的十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条例》,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本办法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

  本办法明确了违法行为,并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级法律、法规的立法权限,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学科隐形变异培训、社会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规定线下和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本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执法责任,确保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际效果。要求建立上市监督机制、公开通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调查机制,加强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格调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长期推进“双减”政策。

  本办法明确了处罚程序,提高了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高等法律的联系,结合校外培训执法的实际情况,明确备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通知情况、违法收入识别标准等,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第一条 为落实德育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督,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开放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收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非法进行校外培训,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收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非法进行校外培训,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执行。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保密;处理个人信息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过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范围和限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执法过程合作、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与机构审批地点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点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给予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省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管辖。机构审批地或者违法主体所在地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九条 经批准的网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未经批准开展网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权;也可以由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直接指定管辖权。

  第十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由首次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ng体育官网。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下级部门管辖的其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侦查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转让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同级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发展、竞赛、思维培训、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师、众筹私人教育、游学、研究、冬夏夏令营、托管等名义进行校外培训;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校外学科培训,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费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平台运营商知道或应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非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校外培训活动的存在,仍为其提供校外培训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生,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收费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生,吊销许可证:

  (五)网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培训内容、培训数据和现场培训图像的;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收费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警告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就业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或者参加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费用,给予警告或者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制就业。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制作调查记录、查询记录等。,并在调查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

  第二十七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四)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等有关资料;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辩护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第二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辩护权。

  第三十二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程序。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审查调查结果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决定: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对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处罚通知书前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对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处罚通知书前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当事人同意并签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的违法情况分析、案件发生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上市监督,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五日”、“七日”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法收入”是指非法校外培训收取的全部资金,可以扣除依法退还的预收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双减”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写入党的百年历史决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心产业不能成为盈利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强“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双减意见》强调,要加强校外培训执法,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惩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形成警示威慑。“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未经授权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存在不同程度,个别机构“跑”问题仍零星,人民合法权益仍不时受损,迫切需要完善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高校外培训执法标准化、法治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保护合规者,确保“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措施,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重减少”意见),深化校外培训治理,教育部近日发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督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办法》相关问题的提问。

  答:在指导思想方面,本办法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方针,深入贯彻习近平的法治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校外培训治理的重要指导精神,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长期落实中央“双减”决策部署。在立法目的上,本办法注重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立法原则上,本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在立法原则上,《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在立法模式上,本办法立足校外培训执法实际,采用“实体法” 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不仅建立了处罚规则,而且规范了处罚程序,解决了基层的实际问题,提高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答: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涉及多方权益。教育部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律立法和开放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进行了深入研究。教育部成立专门工作组,认真研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校外培训执法的建议,通过案例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进行专题研究,为立法工作奠定理论基础。二是充分总结地方实践。针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管辖权、违法处罚、执法程序,组织立法研究,研究小组到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山东、江苏、江西、浙江等实地研究,“解剖麻雀”深入分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梳理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违法情况,规定法律责任,规范基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难点,规范处罚程序,起草形成办法草案。第四,凝聚了广泛的共识。将征求意见贯穿于《办法》研制的全过程,凝聚共识,集思广益。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教育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专家、校外培训机构代表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逐一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办法》科学、完整、有效。

  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科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违反教育规则风险、员工侵犯学生风险、“退款困难”风险等隐患,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也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部”无益竞争的泥潭。要把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整治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坚决打击。《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转地下”、“换背心”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和条款,规定了警告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培训的,依法从重处罚。

  答: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私立学校)是《私立教育促进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一些“黑人机构”从事恶性竞争,导致“坏钱驱逐好钱”,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的权益。本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出校外培训机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进行校外培训,符合线下培训特殊培训场所或者网上培训特定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培训从业人员2人以上,有相应的组织和分工,构成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答:学生在校外培训过程中的身心健康问题是人们关心的首要问题。此前,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材料严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宣传宗教迷信,不得包括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犯、淫秽、教唆犯罪,不得违反教育规则进行学科培训。《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生,吊销许可证。

  答:非法提供线下场所或在线渠道为非法培训活动提供了基本环境。一些协助者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改正,必须依法处罚,并从源头上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校外培训活动的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网络平台运营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非法开展在线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批评。

  答:“退款困难”和“运行”是人们最悲伤的商业无良行为。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拒绝执行校外培训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非法收取大量预收费,导致“运行”风险。

  答:“退款困难”、“货币运行”是人民最痛苦的商业无良行为,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拒绝执行校外培训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非法收取大额预收费导致“货币运行”风险。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依法进行预防和治理。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3个月以上或60个课时,学科培训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培训一次性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收费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生,吊销许可证。

  答: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这与一般行业不同。从德育、师表、保障学生免受侵害的角度,严格把握就业标准,是行业最重要的底线要求。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员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列入“校外培训机构员工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员工。近日,教育部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员工准入查询制度,集中查询员工性侵犯等违法犯罪信息,编织校外培训安全防护网。《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生,吊销许可证。

  答: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授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结合校外培训治理的实际情况,《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明确了校外培训执法的管辖权。一是明确实施机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者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和规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二是明确管辖部门。规定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经批准的网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未经批准开展网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三是明确衔接机制。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罚,明确“行”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行刑”衔接机制。同时,根据中央“双减”精神,市场监管、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网络信息、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校外培训监督,认真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答:为贯彻中央“双减”精神,规范中小学生全国竞赛活动管理,教育部办公厅、中央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公开发布了管理措施,公布了2022-2025学年中小学生全国竞赛活动名单,也公布了管辖范围内的竞赛白名单,所有未列入白名单的都是非法举办的“黑竞赛”。这种“黑竞赛”普遍存在收费高、管理混乱、质量低、销售奖品、牟取暴利等严重问题,不仅增加学生负担,影响校外培训治理效果,破坏教育生态,而且隐藏欺诈风险,侵犯群众利益,必须依法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组织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社会竞赛的,责令改正,退还费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元以下罚款。   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校外培训执法的生命线,直接影响校外培训执法的可信度。《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结合校外培训执法的实际情况,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高等法律的联系,重点规定实际操作层面急需明确的情况和标准。一是明确立案和结案标准。具体规定了立案应符合的五项条件,明确了结案四种情况。二是明确职权调查。具体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行使查询、查阅、复制、登记、保存证据等职权,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三是明确听证通知情况。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听证,依法保护行政对手的权益。四是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是指非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资金,可以扣除依法退还的预收费。这不仅可以依法严惩违法者,还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还有利于鼓励违法者积极退还未停课的预收费,解决“退费难”问题。此外,《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文件格式模型》建立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标准化体系,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校外培训执法水平。   答:人民监督举报是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对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欢迎人民群众如实监督举报。如果发现违法培训线索,可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 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监督”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果涉及非法收取退款等经济纠纷,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组织投诉举报,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答: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   答: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夯实了执法责任,努力提高校外培训执法效率。一是建立上市监督机制。明确规定,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上市监督,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二是建立公开通报机制。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报告案件和处理结果,形成警告威慑,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统计报告机制。明确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的违法情况分析、案件发生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具体规定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时需要追究责任的四种情形,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通过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长期推进“双减”政策,保护儿童快乐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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